叶檀:不要拯救光伏大企业
但问题恐怕远不止于此,至少还有以下几个重要的背景值得我们关注与研究:(1)从1954年宪法到1975年宪法、1978宪法,虽然都有关于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的规定,但是,宪法监督毕竟没有变成一种具体的法制实践,也没有相关的经验,不然,刘少奇作为国家主席也不会不经过任何宪法监督的程序而被打倒了。
第一点,当我们说到中国宪法的时候,我们不能只局限于大陆,而必须具有大中国的视野。第二句话,对陈老师的很多批评,依我个人的意见,在于他解释五条根本法的时候,忽略了一条,我们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位根本法的调整敞开了大门。
从历史的叙事的角度来解释政治宪法学,这是非常关键的一个问题。如果将代表性问题作为历史命运的选择,一次性地凝固下来,那就无所谓宪政改革了。所以你看,高高在上是一种代表,仆人也是一种代表,这个代表是非常复杂的。但陈端洪老师在谈整体肯定时,似乎有点回避了问题。事实上,英美的宪制就是这样构建的。
学者以不如此就将产生社会革命的方式告诫统治者,其实运用的仍是革命思维。第一个原则,所谓的区别原则,就是通过阶级区分来构建国家。社会中的人,他们组成的群体,是政治的主体。
这是现代政治的一个逻辑,不光是中国的问题,如果看西方的历史,也有从国家建构到宪法建构这样一个过程。你们做的工作,恰恰是在补国家构建这一块,非常有意义。但是,从知识上构想一个优良的宪法,探讨它实现的可能路径,这是宪法学者应该承担的工作,也许是最为重要的工作。成文宪法智慧地安置人民,主要有两种方式,一个是把人民供起来,把他的经书留下来。
你们提出政治宪政主义,但还有一个政治主义。但我们要看到,宪政转型的可能空间在哪里?可以松动的地方在哪里?就是在这个代表性问题上。
然而,这一静态化的规范框架无法单独支撑中国国家构建的宏观任务以及中华文明复兴的伦理担当,其解释力和引导力难免有所局限。但无论如何,不能让人民感到人民只是个传说,而是要达到有效代表的效力,让人民感到是能够出场、是在场的,这才能解决政治正当性的问题。我把它们分别称为区别原则和同一性原则。这即表示,陈端洪老师对这几条根本法的内容有个实质的价值判断,即肯定它的合理性、正当性。
这即说明,在谈宪政改革的时候,我们无法回避最根本的政治价值问题,例如政治权力的正当性源于何处,宪法要保障人民什么权利,是否容许民主选举产生政府,经济制度如何保证社会公正等。香港回归时《基本法》的起草者们体现出充足的政治智慧。两个代表怎么分,司法怎么切割出去,这都是非常现实的问题。我们的执政党一直在寻求某种另类的代表方式,就是不用竞争选举和自由媒体的方法来解决正当性问题,比如想用信访等方式,用善治的方式,来达到回应人民的效果。
我觉得两位在做的事情,好像一个人同时抛球接球,可是手上球太多了些,我担心什么时候球会失手掉下来。国家意志既与宪法有关,也与立宪权有关,由立宪权创造统一的国家意志。
有人说改革开放可以接续中国的《五四宪法》,改革开放三十年,可以放到建国以来的历史当中,也可以放到一百年的历史当中。你用意识形态说教去硬性地整合它,未必能收拾得住人心,更不可能否定规范上的冲突。
第二个感受就是此次讨论有点纵论国事是、指点江山的味道,因为在座有港台学者的参与,而实际上香港和台湾的政治制度对中华民族的宪政结构的冲击将是结构性的,也可能在未来提供中国大一统背景下宪制整合的必要经验。我们要拉开视野,在更大的历史背景里边来思考宪政问题。大家一直在讨论立宪或政治的含义,但我对陈端洪关于政治的理解有一些不同的看法。这点上我是认同的,我们要从真实出发。在法律上具有标记性意义的是《行政诉讼法》,从那以后,官与民可以在台面上平等地辩理了。邓小平早在八十年代就一再提出要解决政府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这是一个大政治家的睿见。
宪政除了化多为一的功能之外,还有一个分权的功能,就是化一为多。第二个就是把人民个体化,变成公民。
您针对中国谈政治宪法主义的时候,认为环境是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还是洛克的自然状态?如果是后面这个状态,其实社会争执不是很大。政治宪法学下的制度构架,可以放得更长远一些,这样对所谓八二宪法,以及最近四次修宪,以及未来新的修宪甚至立宪,我们可以给予更大的期待。
当官员不代表人民,篡夺了公共意志的时候,要不断地让人民出场。刚才各位讲了很多关于宪法的认识,其中涉及到不同层次的宪法界定。
比如台湾和大陆之间的ECFA,先通过行政委托的方式由两会洽商和签订,然后再通过各自的立法机构与法定程序来肯认,这就是两岸互动的宪法性机制,是两岸人民的政治智慧。高全喜认为要通过革命的反革命,从第一种宪政变为第二种宪政。如果只先保障了财产权和一些消极自由权利,却不同时释出普遍选举权和其它的民主自由权利,这种制宪能成吗?我就怀疑,这东西会不会更容易导致革命?另一种可能是,比如德国君主立宪之后,君主还是真的,但立宪变成半真半假,成了一个很奇怪的东西,各方面也蛮混乱的。它和罗马帝国不一样,是基于主权国家的帝国形态。
这样一来,我们实际上不需要任何政治改革,只要重新解读党政,将党政阐释为宪政就可以了。这是中国宪政建设的重要任务。
苏俄式的宪政,实际是一种反宪政的宪政,所谓反宪政,乃是其仅仅具有宪政的外壳,却缺乏宪政的核心内涵,即通过宪法的最高原则,实现权力之间的互相制衡。他们的政治宪法学,最终依然不过是非政治的宪法学。
经历战争、革命与改革的历史洗礼,新中国内含的现代国家的观念框架和制度体系,因复杂的新旧传统资源、后威权时代的权力格局以及紧张的国际环境,致使国家构建的进程充满了矛盾、张力与歧变。我们知道对于原则冲突要采取解释学的立场,实际在这点上,我们的宪法规范不仅仅是规则,而且也是原则,而处理这样一个原则的东西,进行原则结构的正当性论证是非常重要的。
我觉得如果完整地看了我们政治宪法学简单学术阶段性的划分,就不会对陈端洪老师宪法原则排序的理念与进一步想要做的工作提出根本性的质疑了。我们要通过理性构建一个社会秩序,而不是以革命的方式去实现。绝对主义讲主权者——臣民的对应,宪政讲公民自由和权利,实际上个体怎能不是臣民?给你戴高帽子的同时也顺服了你。周保松(中国香港中文大学政治系副教授): 高全喜所谈的政治宪法学,最根本的目的,是希望透过宪法改革,构建一个新的社会政治制度,从而将中国带到长治久安之局。
美国政治的秘密不在政治里面,而在政治之外。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人民的组织化采取了军事化方式,采取了敌我区分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别无选择的选择。
在这种情况下你再去找社会,是不是有点不太对头?我更偏好制度的方面,用陈端洪老师的话说,我更偏爱权力的结构决定权力的功能。台湾是谁?国民党能代表台湾吗?台湾政府能代表台湾吗?怎么来看中华民国宪法?为什么大陆要反对台湾制宪,宁可它保持一个中华民国宪法?这些问题在理论上我们都没有解决。
两岸统一必然诉诸宪政思维,将现实存在的政治力量与规范体系纳入一个统一的宪政框架之内,这才能成就造福中华民族的宪法上的一,这是宪政思维与宪法方法当然的用武之地。我只是想问,这套新论述能稳妥地安顿社会主义、无产阶级专政、共产党领导等旧论述中的这些支柱概念吗? 许纪霖: 我们的立场非常不同,但是大家彼此说理,我很欣赏这种讨论的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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